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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1202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丁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兆,曹桂荣,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罗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1202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丁兆。申请执行人曹桂荣。被执行人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粮油公司),住所地:赤壁市马港办事处河北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饶群英,系金马粮油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泽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02民初29号和(2016)鄂1202民初3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丁兆、曹桂荣与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罗泽明民间借贷两案中,因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和罗泽明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壁市金马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罗泽明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个人)的应得收入1502725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建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