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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81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涂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甲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881刑初11号公诉机关钟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甲。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30日,被告人涂某甲向汉口银行钟祥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授信额度为50000元的九通信用卡一张。信用卡发放后,涂某甲使用该卡透支49950.43元。2014年12月26日最后还款日时涂某甲未归还透支款项。涂某甲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还款,并于2015年1月左右离开钟祥市,将手机关机,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直至2015年6月2日案发时,涂某甲仍未归还透支信用卡款项49950.43元。被告人涂某甲于2015年6月6日在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弘业路1号豆腐厂宿舍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涂某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鲁某、涂某乙、王某、钟某、史某、胡某、谢某等人证言,书证汉口银行钟祥支行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组织机构代码,被告人申办信用卡资料,汉口银行钟祥支行逾期本金构成明细,银行交易明细,九通信用卡对帐单,催收通知书,通话记录清单,明显陵管理处出勤通知书,工商银行POS机刷卡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被告人涂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钟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涂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甲对汉口银行钟祥支行的损失应予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某甲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6日起至2017年6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涂某甲对汉口银行钟祥支行的损失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清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