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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2404号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理人:先子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东兵,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陈军,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山银丰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杨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