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牛备战贩���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备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济刑初字第549号公诉机关济源��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备战,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7年10月23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5)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备战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备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的事实1、2014年4、5月份以来,被告人牛备战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卖给狄某某两次冰毒,每次价格均为100元,每次冰毒重约0.2克,冰毒共重约0.4克。2、2014年7、8月份以来,被告人牛备战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楼街西段3号家中、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卖给范某某二、三十次冰毒,每次价格100、200元不等,每次冰毒重约0.2克,冰毒共重约5克。3、2014年以来,被告人牛备战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钟楼街西段3号家中、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两次卖给孙建平冰毒,每次价格100元,冰毒共重约0.5克。4、2015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备战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以150元卖给张某某冰毒约0.5克。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牛备战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以200元卖给张某某冰毒约1克。6、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牛备战在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以100元价格卖给张国旗冰毒约0.4克。2015年10月12日,民警将牛备战抓获,从牛备战车内查获冰毒疑似物两小袋。经称重,一袋重0.73克,另一袋重0.64克。经鉴定,该两袋冰毒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综上,被告人牛备战共贩卖冰毒约9.17克。(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牛备战容留杨晓怡、范某某、赵昆昆在其济源市济水办事处西街水果市场北居民楼一单元2楼西户租房处吸食毒品。上述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被告人牛备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张某甲、孙某某、狄某某、张某某、杨某甲、赵某某、李某甲、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搜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上缴毒品单据,销毁记录,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备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多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共约9.1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牛备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备战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牛备战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备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连欢欢代理审判员 王长在人民陪审员 牛姝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史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