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罗宏斌与朱海杰、傅妙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宏斌,朱海杰,JIANFU,傅妙芳,曹柱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050号原告罗宏斌,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程若愚,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函,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海杰,男,1969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JIANFU(傅简),女,1974年4月2日生,加拿大国籍,护照号:JX787270,住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十四村XXX号XXX室。被告傅妙芳,女,1941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曹柱中,男,1940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宏斌诉被告朱海杰、JIANFU(傅简)、傅妙芳、曹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宏斌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告朱海杰、JIANFU(傅简)、傅妙芳、曹柱中名下价值人民币16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罗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朱海杰、JIANFU(傅简)、傅妙芳、曹柱中名下价值人民币1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钱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