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培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可靓子,冯培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90号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平。委托代理人:孙慧君、郝伟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可靓子,女。被告:冯培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培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生祥审判员 张习坤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亚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