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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一初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培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可靓子,冯培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890号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保平。委托代理人:孙慧君、郝伟伟,该公司员工。被告:郭可靓子,女。被告:冯培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可靓子、冯培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华彬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生祥审判员  张习坤审判员  彭晓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亚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