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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松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府祥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锦州市府祥装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松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中央南街名购广场A-81号。法定代表人邓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张永强,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锦州市府祥装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凌南西里791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福,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亮、杜宏丹,系该公司职员。原告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市府祥装璜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新、张永强、被告锦州市府祥装璜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亮、杜宏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23日签订《牌匾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负责采购材料、安装及按施工要求施工等责任。原告已支付工程款,但被告工程没有达到约定的施工要求,质量标准施工,牌匾主钢梁严重变形,钢架焊接严重漏焊及夹渣等多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要求,存在危险性,影响原告所在区域安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重新返工,修理、重做,但被告不予理睬,自行施工,且未能提供合格检测报告。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现要求被告按照原告设计方案,继续履行合同,无条件返工。被告锦州市府祥装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按原设计方案,我实际做的比设计的图纸还有多、结构也比设计图纸的多。东西是我做的,达到标准了,合同明确规定进场就付30%的款,进场后没有给付款项,当时说7日内未验收自动是合格产品,现在都过1年了。合同中没说要设计院的图纸,我们用半年时间把设计院图给他了,图纸给了他还不付尾款,后来又说漆没刷好我们又修过最少3次,原告无理要求,是被告说怎么修我们怎么修的。给原告修也是因为原告一直不给尾款才给他们修的,本身我们做的东西没有问题。经审查查明,2015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牌匾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在原名购大厦顶部利用原名购字体标识的基础骨架部分,为原告在名购大厦A、C座楼顶安装制作金融中心四个字及C座侧面金融中心四个字体及LED标识。工程总工期为27天,自2015年1月23日至2015年2月18日止。原、被告对利用基础骨架部分无明确约定。被告进场施工后向原告交付该工程,工程款共55万元,原告已给付被告42.5万元。该工程原告使用至今。使用期间被告应原告要求进行过维修,但原告以质量不合格为由多次要求原告进行维修。本院所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牌匾制作及安装工程合同载卷为凭,这些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牌匾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了名购大厦A、C座楼顶制作的金融中心四个标识字及C座侧面金融中心四个字体及标识的工作成果。并交付被告使用至今,原告向被告交付了部分合同价款。被告的合同义务已实际履行,如被告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告可要求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履行合同,无条件返工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情形,原告可以另行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锦州威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凯人民陪审员 蒋 衍人民陪审员 王思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