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02民初66-1号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70号。法定代表人钱定钧,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南湖李家墩。法定代表人曹刚,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价值150万元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扣留等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桂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工业大学工程技术学院价值1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剑鹏二〇一六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红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