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4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与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78号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周界路立交桥东路北。法定代表人李红,总经理。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5区2-3号楼。法定代表人程鸿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北京蓝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原告河南省福莱雅散热器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乔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