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行非执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与杨家晖、罗奋江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杨家晖,罗奋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和行非执字第002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1号。法定代表人彭三,区长。委托代理人马成伟,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肖义惠,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杨家晖。被执行人罗奋江。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津和政房补字(2015)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津和政房补字(2015)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后向被执行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催告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主体资格,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津和政房补字(2015)第1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房琴审 判 员 杨德润代理审判员 孙 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