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民初字第7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芙民初字第7169号原告柳某某,女,1959年6月6日出生,住长沙市韭菜园路**号*单元***房。委托代理人张荑,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砂子塘湘银公寓*栋***房,系柳某某之女。被告张某某,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韭菜园**号*单元***房。原告柳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强独任审理,书记员钟海燕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月14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荑,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柳某某诉称:柳某某与张某某于199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并于1991年7月28日生育女儿张荑。由于婚前对张某某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其性格专制且好赌,并有家庭暴力行为。而且2002年张某某生意失败后,赋闲在家未工作,家庭开销一直由柳某某负担。张某某对家庭极不负责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柳某某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2、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福乐名园3栋101房所有权归柳某某所有,柳某某愿意补偿张某某50万元。张某某辩称:张某某认为其已经尽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家庭责任和义务。而且,其与柳某某系患难夫妻,从一无所有一路走过来,曾今也风光无限。几十年来男主内女主外,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双方之间有深厚的夫妻感情,故不同意与柳某某离婚。经审理查明:柳某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1991年7月28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张荑。后由于张某某性格强势,其生意失败后不积极工作,导致家庭负担加重。柳某某认为张某某的所作所为已经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遂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表、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柳某某与张某某虽感情基础一般,但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且夫妻相互体谅已经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两人之间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夫妻双方加深沟通了解,理解体贴对方,营造和谐的氛围,夫妻关系尚能修复。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柳某某提出要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柳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海燕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