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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7民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杨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杨寒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50号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王礼洁、何汇涓(实习),安徽方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寒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兴发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宇阳建设有限公司、杨寒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杨寒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设备成套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寒军的起诉。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