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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玉凤与赵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凤,赵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石玉凤,女,生于1945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金凤,女,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凤与被告赵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玉凤负担。审 判 长  赵秀津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记录孙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