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石玉凤与赵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玉凤,赵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255号原告:石玉凤,女,生于1945年5月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赵金凤,女,生于1977年1月25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玉凤与被告赵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玉凤负担。审 判 长 赵秀津人民陪审员 宁凡贵人民陪审员 李文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记录孙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