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信用卡借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58-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大专文化,金川区环卫局职工。被执行人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原系金川区环卫职工,现无业。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信用卡借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8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蒋某某的工资收入10306元,2016年1月6日,将其住房公积金22562.80元予以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剩余借款本息27867元、诉讼费754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641元,暂无法得以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蒋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俞志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龙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