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施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