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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尚某某诉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935号原告尚某某,女,汉族,1979年5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施某某,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原告尚某某诉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希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其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