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5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公毕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公毕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财保1号申请人:安徽省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董事长。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委托代理人朱其社,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谢公毕,男,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人安徽省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公毕在申请人安徽省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观寺分理处账号:6237中的40000元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朱其社名下所谓皖M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公毕在申请人安徽省定远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观寺分理处账号:6237中的40000元予以冻结。对朱其社提供的担保财产皖M丰田卡罗拉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日内向本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庆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