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3刑初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女。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6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抓获,于2015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12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关押在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20时许,通过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XX其住所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净重0.29克的疑似毒品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韩某。二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韩某处查获并扣押上述疑似毒品冰毒,从被告人唐某处查获并扣押毒资100元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015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从上述疑似毒品冰毒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当面清点称量记录、通话清单、毒资去向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告人唐某的供述和辩解;《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犯罪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冰毒0.2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系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二、涉案毒品0.29克予以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