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勇与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特5号申请人张勇,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申请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云宪,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俭(特别授权),男,1966年04月14日出生南充市。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蒙长林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张勇与申请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纠纷于2016年1月13日经米易县攀莲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张勇材料欠款164000元,此款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支付。二、双方不再为此事主张其他任何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张勇与申请人四川鸿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蒙长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