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思敏与贾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敏,贾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思敏,男,1936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书娜,女,1981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李思敏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籍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