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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思敏与贾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思敏,贾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初字第00026号原告李思敏,男,1936年4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书娜,女,1981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新、孟向东,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思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鉴定费2500元,由原告李思敏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韩冬霞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籍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