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行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马林平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虹行初字第289号原告马林平,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委托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黄尧坤,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力满,男。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市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永兴,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倪海英,女,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沈某乙,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沈某甲,男,201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沈某乙(系沈某甲父亲)。第三人沈雅先,女,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王某丙,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王某甲,女,201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王某乙,男,201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王某甲、王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甲、王某乙父亲),基本情况同上。第三人朱文婕,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第三人张晴霞,女,1989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永召,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第三人蒋琳丽,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沈佳菁,女,198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委托代理人沈永召(系沈佳菁父亲)。第三人沈永林,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沈某丙,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第三人孔某某,男,201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沈某丙(系孔某某母亲)。原告马林平诉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征收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因沈永兴、倪海英、沈某乙、朱文婕、沈某甲、沈雅先、王某丙、张晴霞、王某甲、王某乙、沈永召、蒋琳丽、沈佳菁、沈永林、沈某丙、孔某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追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中,原告马林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及实体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马林平负担。审 判 长 邱 莉代理审判员 童娅琼人民陪审员 唐尚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媛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