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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01执字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志粉与魏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家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粉,魏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601执字35号申请执行人张志粉,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魏润,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志粉与被执行人魏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兵六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魏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魏润的合法收入及银行存款22230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