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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22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元发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元发,杨中祥,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232-2号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2043257-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2103、2104室。法定代表人:周巨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如春,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康强,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001009-2)。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西一路115号2号楼3层D3室。法定代表人:李元发。被告:李元发,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杨中祥,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369466-4)。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598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辉投资有限公司、李元发、杨中祥、重庆市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07元,减半收取16053.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1053.50元,由原告宁波雅戈尔国际贸易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丁洁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干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