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杨广宇与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广宇,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中民一终字第02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广宇,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治安,该段段长。委托代理人:邱招胜,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良,该单位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上诉人杨广宇与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杨广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本院审判员孙悦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范猛、代理审判员杜娟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广宇原审诉称,其于2009年8月在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房款购买沈阳市铁西区住宅,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通知其进住,并发放准住通知单。2015年3月28日杨广宇发现自家房顶渗水,经查看是34楼管道井暖气管排气阀跑水,该暖气管排气阀维护等归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管理。事情发生后其多次向小区物业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诉,对方均不予以答复,也不进行维修,此次漏水事故造成杨广宇财产损失近万余元。现在是停暖期间,如入冬供暖后势必还会造成漏水事件的发生,故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将管道漏水部位维修至达到使用标准;并判令对方赔偿因此次漏水所造成的财产损失1万元,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原审辩称,杨广宇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诉称是34楼管道井暖气管排气阀跑水与事实不符,当时我单位的员工到现场查看,所管辖的设备并没有故障,不存在杨广宇所说的排气阀跑水的情况,到杨广宇家看了也没有其说的造成1万元财产损失的情况,所以我单位不同意赔偿。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未到庭答辩。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原审未到庭答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广宇系沈阳市铁西区住宅的业主。2015年3月28日杨广宇发现家中漏水,造成财产损失,后与对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原审法院认为,杨广宇家中因漏水导致财产损失,其应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因果关系,杨广宇主张其家中漏水是由于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所管理的管道井内的暖气阀门跑水所致,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提供的证人也表示事发时未看见管道漏水,故对杨广宇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其可在有证据后重新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驳回杨广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杨广宇承担。宣判后,杨广宇不服,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法院采纳了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而没有采纳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沈阳铁路局沈阳房产段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单位提供的证人证言确实可靠,原审法院采信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客观实际。而杨广宇提供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是答辩人的设备淹了杨广宇的家。关于漏点,不能确认与我单位有关,上水、下水、楼上邻居跑水等均可能造成漏水,我单位的设备确实没有漏点。沈阳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珠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杨广宇在二审审理期间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证人证言,证明管道井外墙墙皮脱落,地面有积水。沈阳市铁路局沈阳房产段认为该份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不能确认漏水与其有关。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广宇主张因管道井中的暖气管排气阀漏水造成其家中财物受损,但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无法判定漏点为暖气管排气阀,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管道井中存在其他漏点,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广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悦审 判 员 范 猛代理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银水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