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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家胜、龚小忠与龚小忠、项珍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胜,龚小忠,项珍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3号原告:潘家胜。委托代理人:吴天春、钟兰友。被告:龚小忠。被告:项珍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胜诉被告龚小忠、项珍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家胜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