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潘家胜、龚小忠与龚小忠、项珍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胜,龚小忠,项珍艳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53号原告:潘家胜。委托代理人:吴天春、钟兰友。被告:龚小忠。被告:项珍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胜诉被告龚小忠、项珍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潘家胜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晗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