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与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82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秀军。委托代理人成攀、赵倩侠。被执行人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青翠。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义土资罚字(2015)第19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7年6月29日,义乌市江伟雨具厂(2011年3月改制为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上溪镇1669平方米工业用地,合同编号:乡镇(2007)365-286。2007年8月,被执行人开始在义乌市上溪镇潮涌路52号地块动工建设1、2号厂房,至2008年8月建成6层框架结构房屋二幢。2014年11月,被执行人又在1、2号厂房东侧地块动工建设3、4号厂房,至调查勘测时,已建成一层框架结构房屋二幢。该地块总占地面积7354.4平方米,超出受让面积5685.8平方米。超出部分具体四至:东靠空地,南靠空地,西靠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受让地块,北靠空地。该地块土地类别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该地块土地规划用途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一、责令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685.8平方米土地给原土地权属单位;二、限期拆除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的5685.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义乌市江伟雨具有限公司非法占用5685.8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13716元。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于2015年6月18日缴纳罚款113716元,但在法定期间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完全履行。2015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一、二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义土资罚字(2015)第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二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圣军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朱翠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赵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