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14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汤有桃与江苏星昊源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有桃,江苏星昊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邮执字第01493-2号申请执行人汤有桃。被执行人江苏星昊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甘垛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宣,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汤有桃与被执行人江苏星昊源机械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一案,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49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一、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581.00元;二、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941.00元;三、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647.00元;四、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医药费4036.00元;五、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266.00元;六、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护理费660元;七、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费500元;八、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鉴定费400元;九、双方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上述一至八项工伤赔偿费用合计为柒万壹仟零叁拾壹元(71031.00元)该款项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苏星昊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甘垛镇河口村5组的房产。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该案件执行款的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江苏星昊源机械有限公司承诺按下列计划分期给付:2016年2月5日前给付2万元,其余部分在2016年6月30日前了结。被执行人已履行20035.00元。上述事实,有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协议,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邮劳人仲案字(2015)第4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被执行人若到期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于素权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