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陈全英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陈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5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法定代表人严勇,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向荣,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县支行职工。被执行人陈全英,经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全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温文商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中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陈全英要履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38046.65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12元。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成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全英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延镇河庄路17号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无土地使用权证,暂无法处置;经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温文执民字第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刘世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赵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