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6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泰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盛捷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泰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盛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117号原告:马鞍山市泰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李安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德全,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梦菊,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盛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苏承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泰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康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捷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康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盛捷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泰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盛捷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