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赵书敬、侯波、邢子钦、黄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赵书敬,侯波,邢子钦,黄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泌法民执裁字第502-2号申请执行人王飞,男。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书敬,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赵书敬,男。被执行人侯波,男。被执行人邢子钦,男。被执行人黄孝生,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民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飞与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赵书敬、侯波、邢子钦、黄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河南省唐河县唐枣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唐集用2012-4871号,宗地面积68936.3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以上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如因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由被执行人唐河县镜鹰石英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限其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逾期仍不履行,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所查封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或变卖),变现款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森审判员 陈有辉审判员 姜丽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松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