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民初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张昌与奚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奚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00159号原告:张昌。被告:奚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与被告奚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撤回对被告奚海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昌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