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春佳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佳,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01号原告李春佳。被告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佳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春佳负担。审 判 长 严林林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