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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春佳与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佳,赵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601号原告李春佳。被告赵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佳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春佳负担。审 判 长  严林林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人民陪审员  沈加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奚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