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新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姚欢与海门市俏恋家纺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欢,海门市俏恋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新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姚欢。被告海门市俏恋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志浩村七组家旺超市往东50米。法定代表人叶丽芳,职务不详。原告姚欢与被告海门市俏恋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恋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琍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俏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欢诉称:2015年9月20日,我从被告注册的俏恋旗舰店以200元/件的价格购买了10条羊绒被。后经鉴定,该羊绒被实为羊毛被,与被告宣传的含91%-100%羊绒不相符。后经天猫处理交易退款,要求被告全额退款给我。第一次,被告以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签货物并退回。后我再次将货物寄回,被告签收货物,但未退回货款。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货款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俏恋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0日,原告姚欢通过网络以200元/件的价格从被告俏恋公司在淘宝注册的俏恋旗舰店购买了10条羊绒被。后原告姚欢将收到的货物抽样鉴定,确认其所收到的羊绒被实为羊毛被,与被告俏恋公司所宣传该商品含有91%-100%羊绒的内容不相符。原告姚欢以收到商品不符为由,申请退货退款。天猫平台于2015年10月26日对该退款申请处理完毕,处理结果:退款关闭,全额打款给卖家。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将货物邮件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10月27日签收货物。以上事实,有照片、网络截屏及原陈述载卷予以证实,本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羊绒被经鉴定实为羊毛被,与被告产品说明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且原告已将货物退还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海门市俏恋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姚欢货款2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海门市俏恋家纺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琍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