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正权、曹振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正权,曹振萍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商城C区6栋101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正权。被告曹振萍。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光华,宜都市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正权、曹振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纠纷已协商解决,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25元,由原告宜都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玉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