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熊军与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李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268号原告熊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住库尔勒市。被告李英,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无业,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唐劲松,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诉被告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43元,由原告熊军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