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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5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熊军与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军,李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5268号原告熊军,男,汉族,1970年10月21日出生,无业,住库尔勒市。被告李英,女,汉族,1979年1月18日出生,无业,住库尔勒市。委托代理人唐劲松,库尔勒市建设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军诉被告李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熊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2.43元,由原告熊军负担。审判员  张剑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保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