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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辖终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732号平江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王琳玲,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轻工工业专业区。法定代表人:章树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苏州春安纺织有限公司因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字第16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5)金兰商初��第1695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或常州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约定交货地点有甲方仓库、常州、客户指定地点三种,属约定不明确。原审原告浙江立马云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其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浙江省兰溪市,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陈进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管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