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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曾昌民、王迪犯盗窃罪周润恩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虞国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润恩,曾昌民,王迪,虞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852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润恩,无业。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曾昌民,无业。200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迪,无业。200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虞国平,无业。2008年7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昌民、王迪犯盗窃罪、周润恩犯盗窃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虞国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甬东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一、被告人曾昌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二、被告人周润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王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四、被告人虞国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五、责令被告人曾昌民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被告人周润恩、王迪的非法获利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润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委派代理检察员王微出庭执行职务,上诉人周润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润恩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润恩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润恩撤回上诉。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2015)甬东刑初字第5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奇辉审 判 员  钟培红代理审判员  潘效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礼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