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要武与王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要武,王延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郭要武。被告王延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要武诉被告王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要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要武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