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1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郭要武与王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要武,王延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626号原告郭要武。被告王延坡。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要武诉被告王延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要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要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郭要武负担。审 判 长 杨文杰人民陪审员 黄晓华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