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法民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云南红亚经贸有限公司、李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云南红亚经贸有限公司,李林,徐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法民保字第88-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住所:昆明市拓东路138号拓东大厦负责人:高云,系原告行长。被告:云南红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江东丽景园大道20号3楼被告:李林,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告:徐玉妹,女,白族,1968年8月8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2015)盘法民保字第8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六辆车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在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诉被告云南红亚经贸有限公司、李林、徐玉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且(2015)盘法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故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车牌为云A×××××的车辆、车牌为云A×××××的车辆、车牌为云A×××××的车辆、车牌为云A×××××的车辆、车牌为云A×××××的车辆、车牌为云A×××××的车辆的查封。审判员 起瑞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