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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栗方祥申请执行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方祥,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2-1号申请执行人栗方祥,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3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款40682元、诉讼费5元、执行费510元,总计4119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永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4119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正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