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林维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维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2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维志,男,汉族,无业。曾因犯盗窃罪,2014年8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3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维志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维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林维志去到钦州市钦南区新兴街锦绣家园小区中国银行门前,将被害人凌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捷尔特牌两轮电单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单车价值人民币1040元。2015年9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林维志去到钦州市钦南区新若街锦绣巷世华地产公司二分店门前,将被害人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上海凤凰牌48V五代龟型电动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50元。2015年9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林维志去到钦州市钦南区民乐路10号鸿福小区F栋2单元楼下,撬盗被害人孙某停放在该处的黄色绿能神牛牌电单车的一组蓄电池(4个)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蓄电池价值人民币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蓄电池归还了被害人孙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维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凌某、卢某、孙某的陈述;(2014)钦南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钦南价鉴(2015)134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维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维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维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所犯前后罪为同种犯罪,在量刑上应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林维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的赃物部分已追回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维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9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林维志退赔给凌某人民币1040元;退赔给卢某人民币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易晓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柏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