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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春海与何锡金、李敏珏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海,何锡金,李敏珏,何廷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何春海。被告何锡金。被告李敏珏。被告何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海诉被告何锡金、李敏玉、何廷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海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春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43元减半收取为8472元,由原告何春海负担。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