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何春海与何锡金、李敏珏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春海,何锡金,李敏珏,何廷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765号原告何春海。被告何锡金。被告李敏珏。被告何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春海诉被告何锡金、李敏玉、何廷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春海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春海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43元减半收取为8472元,由原告何春海负担。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陆夏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