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二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武保生、牟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武保生,牟丽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二初字第85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吉林市船营区。代表人:高国领,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井茹,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律师。被告:武保生,男,汉族,桦甸市鸿辉环保砖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牟丽萍,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下称民生公司吉林分行)与被告武保生、牟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民生公司吉林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1、武保生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明华街莲花小区3号楼1门房屋的产籍(所有权证号为fq00002264,面积441.12平方米);2、武保生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明华街金穗二区2号楼3单元2层2室房屋的产籍(所有权证号为052261,面积120平方米);3、武保生名下的吉b99m77号奥迪aud小型汽车的车籍。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提供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民生公司吉林分行申请查封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武保生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明华街莲花小区3号楼1门房屋的产籍(所有权证号为fq00002264,面积441.12平方米);2、查封武保生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明���街金穗二区2号楼3单元2层2室房屋的产籍(所有权证号为052261,面积120平方米);3、查封武保生名下的吉b99m77号奥迪aud小型汽车的车籍。上述第1、2项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第3项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伟宏审 判 员 李慧媛审 判 员 王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孙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