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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张树民与张晓倡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树民,张晓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财保10号申请人张树民,居民。被申请人张晓倡,居民。申请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房产及附属车库(房产证号:滨州市房权证市属字第××号)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张树民自愿以其所有的鲁M×××××号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予以查封;案外人孟珂自愿以其所有的鲁M×××××号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并同意法院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倡房产及附属车库(房产证号:滨州市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查封申请人张树民所有的鲁M×××××号牌小型轿车;查封案外人孟珂所有的鲁M×××××号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