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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行终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申万两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申万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行终2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申万两。原审起诉人申万两因起诉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鄂州中立行初字第00008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判决赔偿被错捕错判造成的经济损失342000元。其主要理由为:一、公安局和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打击报复的情况下才对我赔偿不立案。二、有省广播电台和省法制日报在卷证实。我的冤案翻了12年获得撤销,我马不停蹄向各级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都互相推辞违反程序不立案。中间治病8个月,继续到法院要求赔偿,鄂州中级法院收材料不作答复,一等就是8个月,反而指责我过了两年赔偿时效,是故意刁难说我超过赔偿时效。本院认为,上诉人申万两在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时,其请求事项有三项:关于请求一是劳动教养一年的损失72000元,因该劳动教养决定系所外执行,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且该决定已于2012年9月8日被撤销,申万两于2015年10月后以鄂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关于请求二是取保候审造成的损失,请求三是所谓其妻被打伤、狼狗被打死事项,均在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职能过程中发生,依法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申万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文雄代理审判员  郭登友代理审判员  谢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冀 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