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高法大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647。委托代理人:莫小庆,广东成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男,汉族,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身份证号码:×××4652。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卢华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