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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太原市晋源区广兴保温材料厂、庞雅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晋源区广兴保温材料厂,庞雅滨,郝荣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重字第6号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石化交易大厦320-5室。法定代表人八中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叙明,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广兴保温材料厂,住所地太原市。经营者苏振坤,男,195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广兴保温材料厂负责人,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柳小燕,山西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雅滨,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迎泽区南沙河居民。被告郝荣芬,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市村民,现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市晋源区广兴保温材料厂、庞雅滨、郝荣芬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15元减半收取2407.5元,由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晋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齐万喜人民陪审员  郭俊杰人民陪审员  孟晋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