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特字第13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春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春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特字第13639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园区】。法定代表人臧治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祥,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刘春婷,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燕国,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5)第3614号裁决一案中,发现被申请人刘春婷亦不服该裁决,已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故对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本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15)第3614号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北京航丰园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江涛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代理审判员 董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雅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