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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姜典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46号罪犯姜典宝,男,1937年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宝刑一初字第0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典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已缴纳5000元)。2006年6月15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8年10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5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6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姜典宝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姜典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考核积极24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姜典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姜典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姜典宝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姜典宝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姜典宝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4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