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陈真诉陆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真,陆志康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615号原告陈真。委托代理人常青。被告陆志康。委托代理人王玉康,男,195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友好村向化3002号。上列原告诉被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真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欢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