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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34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3号。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被告孙青。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孙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国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飞 来源: